关于“三无”传染病患者医疗救助的初探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路毓峰 邢树吉 刘盼来

 

    【摘要】“三无”病人,是指无身份证明、无支付能力、无责任承担机构和个人的社会群体。关于“三无”病人的接收、诊疗以及救助问题在此前就已经出现,经媒体报道以后也曾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2014年11月以来,我院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收治“三无”传染病人,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本文旨在通过几例收治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与同行们一起探讨。

    【关键词】“三无”病人  部门联合  医院成本  人权 公平  正义

 

          “三无”病人,是指无身份证明、无支付能力、无责任承担机构和个人的社会群体。2014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第五医院按照文件精神进行了无条件救治。在救助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案例一:2015年2月17日,医院收治一名由120送诊的肺结核病人,收治中该患者拒不透露个人身份信息,后病情加重晕迷,经全力救治无效于2015年2月27日死亡。

案例二:2015年7月18日,医院收治一名由平山县中医院转诊的肝硬化病人,办理完住院手续后,该患者陪同人员即不辞而别,后经多方联系发现住院登记信息系假信息,经全力救治无效于2015年7月20日死亡。

案例三:2015年9月2日,由120急救中心转院一低保结核病危患者,因家庭矛盾纠纷严重,家中无人看管,医院无法通知其家人,费尽周折在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帮助下才与其家人联系上。

案例四:2011年河北省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被120送来的重症肺炎患者钟某,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多方联系其家属无果。遂报警,110、派出所均认为该死者不属于无主尸体,要求医院处理。医院打民政部门热线,答复:不归他们管。查找其单位,为买断工龄者。而尸体正在腐烂。医院遂垫付3000元送往殡仪馆保存。在此之前,医院已垫付医药费8000多元。

上述案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患者登记信息不真实,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是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尸体无法处理,各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

三是医疗费用、尸体存放及其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医院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补尝。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而解决“三无”病人是一个社会性和协同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协调和配合的部门包括民政、公安、司法、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相关机构以及“红十字会”社会公益组织。现就这类问题谈几点看法。

1. 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与正义

目前,我国对于社会“三无”人员的救助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虽然已有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正在尝试制定本区域的医疗救助制度,但仍然没有上升到法规的层面。笔者认为,应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出《社会“三无”病人救助管理办法》,形成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依据该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行政和地方规章,但基于法的位阶,规章不得与宪法和该行政法规相抵触。

1.2 明确部门责任划分,实行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双重问责制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该文件后,由于文件中分工不明确,不细致,当出现问题时基层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救助工作衔接不连贯、不畅通。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最终受害的是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当细化救助责任,明确分工,出现问题问责有理、有力、有据。

1.3 完善法律监督,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二次救济

当一个人的生存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国家权力对于该局面的及时介入和干预是正当且必要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得到实现并获得补救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人权得到保障,正义得以彰显。

2. 建立各级医疗机构无条件救助制度

医疗机构的救助机制是对“三无”病人的最直观、最有效、最根本的社会救助力量,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医院对于“三无”病人应无条件接收。医疗机构在接到有不明身份患者需要救治的报告后应义无反顾的出诊、接收,并给予适当诊治,以保障“三无”病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医疗。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的职务”。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目的就在于唤醒职业者内心的良知,唤醒职业者对人类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树立人类道德和伦理的神圣和尊严,树立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无比尊崇感。这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有如下规定:“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疗;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对于限于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无法给予进一步救治的“三无”病人,应由院长召开办公会议和公安机关共同出具“三无”病人接收证明,随同病人病历资料转入上级医院,被接收医院同样不得拒收。

3. 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

对于确需住院治疗的要及时上报医院医务科和值班院长,由值班院长签字后办理住院手续,医务科登记备案,医疗费用由医院暂时垫付。同时,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卫生、民政部门,协同配合。笔者认为,配合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3.1 医院与120之间的配合。根据不同类型的病种应以就近原则送到专科医院救治。

3.2 医院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在出现“三无”病人时,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患者身份立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3.2 医院与民政及殡仪馆的配合。当“三无”病人救治无效死亡时,对尸体的存放、火化等整个过程应积极配合。

4. 用法律手段严厉处置“假”三无患者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救助患者并不是三无病人,他们大都像案例三中的患者一样,由于家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人管理,增加社会负担。政府应当依照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三无病人正常救治。

5. 建立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四大部分构成。而针对于“三无”病人的社会保障上,更多的应从社会救助制度上寻求解决之道。社会救助作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国家和社会必须动员所有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和需要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充分体现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笔者认为,在对于“三无”病人处理上为何会不止一次的出现上述事件,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出在治疗费用由谁买单的问题,在十八大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来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害,但在实际的执行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医院救治“三无”患者后医疗费用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补偿。为此,笔者建议,应将对于“三无”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政府的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义务,但其救治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应把“三无”病人患者费用结算中的风险作为医院潜在财务风险的一个方面。参照国务院规定,建立“三无”病人医疗救助基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除此之外,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该医疗救助基金提供捐赠和资助。

6. 依法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人类追求生存和健康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应给予相当程度的关注,切实保障“三无”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快实施《社会“三无”病人救助方案》是必要且又可行的,必须紧紧依靠政府行政部门之间与医院内部科室管理人员共同协调、配合,找到适合本部门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社会救助体系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法规、制度,以及为保证这些制度规定实施而形成的体制、机制、物质技术及组织网络等因素的有机整体。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让更多的人员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避免医疗救助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三无”患者的后顾之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建立健全实施《社会“三无”病人医疗救助方案》,从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双管齐下,深入剖析,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救治,使医疗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和谐。这就必须要求国家在制度上建立医疗救助长效机制,在精神上引导构建良好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使被忽视、被稀释、被侵害的权利均能得到救济,以便更好的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