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全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及确诊病例经治疗痊愈出院者。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必须接受集中管理,在本通告之前已实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经本人同意纳入本次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观察时间连续计算。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配置


观察点医务人员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原则上每个观察点每班按每50人配备2医(最好是全科医生或呼吸科医生)2护,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学观察等指导。同时根据需要配备足够工作人员辅助完成相关工作。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


集中隔离场所要选择下风向,相对偏远,距人口密集区较远(原则上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进行分区,分为生活区、物资保障供应区和病区等,分区标识要明确,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应具备通风条件,并能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隔离观察对象要单人单间,减少观察对象之间的接触。


五、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备、器材配置


观察点应配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或体温计、听诊器、手消、环境消毒剂、常用及急救药品和设备。


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流程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从最后一次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确诊患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算起14天。确诊病例治愈出院者,须自出院之日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观察期间不得随意外出。


4.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医务人员应该每天早、晚对隔离观察人员各进行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等各种表格。


(2)医学观察期间,隔离观察人员一旦出现下列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阳性,应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由医务人员出具证明。


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消毒与个人防护


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上述人员应进行一级防护,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鞋、防水鞋套等。


2.上述人员脱下的防护眼罩、长筒胶靴等非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直接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其余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应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中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3.做好常用消毒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与选用,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器械应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应分别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9)、《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10)。


4.加强现场消毒人员的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5.消毒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交由指定的部门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6.密切接触者解除观察离开后,对其所住房间的物品、地面使用含有效氯2000mg/L消毒液进行消毒并开窗通风1小时以上。


7.观察点需对各类污染对象进行消毒处理,所用药品、剂量与方法如下:


(1)室内空气(包括隔离房间、走道及其他公共区域):首选加强通风,保证有充足的新风输入。必要时用2000mg/L-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或者3%过氧化氢,或者500mg/L-10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用超低容量喷雾器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喷雾量20ml/m3-40ml/m3,关闭门窗封闭作用1至2小时。


(2)物体表面(包括隔离房间、公共活动区域的桌面、台面、地面等):每天湿式清洁2次以上;每天1次消毒,用1000-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mg/L-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进行常量喷雾消毒,喷药量为100ml/m2-300ml/m2,以湿润不流水为准;或者用布巾擦拭,拖把拖地消毒,作用时间60分钟以上。消毒完毕后可以用清水冲洗,或清水湿布巾擦拭,以减轻对物体表面的腐蚀性。


(3)隔离者衣物等纺织品以热水清洗,不同隔离者衣物不得混同洗涤。


(4)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至30分钟,也可用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或5000mg/L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5)观察对象的排泄物、分泌物和呕吐物稀薄者,每1000ml可加漂白粉精25g,搅匀放置2小时。尿液每1000ml加入漂白粉精2.5g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1份粪便加10%漂白粉精乳剂2份(含有效氯5%),混匀后,作用2小时。对厕所粪坑内的粪便可按粪便量的1/5加漂白粉精(使有效氯作用浓度为20000mg/L),搅匀加湿后作用12至24小时。


(6)手卫生:用流动水洗手,或含乙醇手消毒剂等涂擦,作用1至3分钟。


8.生活废水处理:


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中“若污水已排放出去,应对污水沟进行分段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药物及浓度应根据污水有机物含量投加有效氯20-50mg/L的含氯消毒剂,作用1.5小时后,总余氯量10mg/L。”要求进行处理。


在排向市政管网前,针对集中观察点建筑的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的第一格,进行投氯消毒处理。经检测余氯达标后再行排放。一般生活用建筑物设计上都配套有三格式化粪池。没有修建集中化粪池的集中观察点,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见《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在所在区域的污水处理站加大投氯消毒量,确保消毒后余氯达标。


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保障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管理人员及医学观察对象的保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要保证人员合理用餐和营养及日常生活用品。做好人文关怀,对老人、儿童、孕妇和严重基础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采取特殊措施。


鹤壁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一、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对象


自市外返回驻地的人员。


二、居家隔离观察时限


自市外返回驻地的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驻地当天算起。


三、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内容


(一)将居家隔离人员安置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隔离,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在隔离房间活动时可以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医用外科口罩,减少与家人近距离接触。


(二)限制活动,最小化和家庭成员活动共享区域,并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保持窗户开启)。


(三)其他家庭成员进入其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


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并丢弃口罩之后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应用肥皂和流水清洁双手。


洗手时,应使用一次性擦手纸。如果没有,用洁净的毛巾擦拭,毛巾变湿时需要更换。


(四)偶然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来捂住口鼻的材料可直接丢弃,或者使用之后正确清洗(如用普通的肥皂/洗涤剂和清水清洗手帕)。


(五)家属应尽量减少与其本人及其用品接触。如避免共用牙刷、香烟、餐具、饭菜、饮料、毛巾、浴巾、床单等。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以及高温消毒。


(六)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每天频繁清洁、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如门把手、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七)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其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或者用洗衣机以60至90摄氏度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将其使用的床品放入洗衣袋,不要甩动衣物,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自己的衣服。


(八)家人应戴好一次性手套和保护性衣物(如塑料围裙)再去清洁和触碰被其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表面、衣物或床品。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九)若出现不适现象,应及时与社区管理人员联系;需要就医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居家隔离观察保障


辖区政府指定专门的社区管理人员每天对观察对象进行随访,及时了解观察对象的健康状况,妥善安排观察对象的用餐和日常生活用品。


鹤壁市解除居家观察有关要求


1.自省内外返回鹤壁人员,即时到社区村)登记,向所在单位报告,由社区(村)加强管理。


2.自省内外返鹤人员一律居家观察14天,观察期自返回鹤壁当天算起。


3.观察期间本人如出现发热(体温≥37.3摄氏度)、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由社区(村)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由专用车辆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诊治。


4.观察期间本人及家人均未出现异常,期满由社区(村)管理人员和乡镇(街道)管理人员现场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正常后带医学观察登记表到辖区疾控机构审核通过、予以解除隔离。无疾控机构的,由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通过后通知乡镇(街道)解除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