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整理:渔歌医疗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图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共分12分、6分、4分、3分、2分5个档次。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不同分值的,实施不同监督管理方法。在校验期内存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信用管理等。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附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省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辽宁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