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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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规定》指出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