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多次发文,言辞犀利,直指医疗腐败案件中医药贿赂禁而不绝。


在查处医疗腐败案件时,往往是受贿者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付出的代价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行贿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其低廉的‘成本’让不少药企在东窗事发后依旧我行我素,反复行贿、同时向多人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


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连发两文: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点击红色文字可阅读原文)


这意味着,“医药企业”有了信用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失信企业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信用评价制度评价范围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由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动态调整。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集中采购机构应自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



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及分级处置

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具体的裁量基准已作出详细规定,本文仅将涉及到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项目罗列出来作为参考。


各省按照信用评级结果分级采取处置措施。


1、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下同),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3、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全国联合处置措施。


1、上一年度,被5个及以上省份评定为失信“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每年第1季度集中公布1次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


2、相关企业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后,信用评级结果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省份,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该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调整为“严重”。


3、相关企业在本省份的信用评级结果已为“严重”的,不因其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进一步追加调整信用评级结果、额外增加处置力度。


此外,医药企业可以自动或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统一归集全国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行为案例信息和失信主体信息。将积极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