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曾有「急救人员要求病患家属另外找人抬担架」的事情发生。


救护人员到底该不该负责搬抬病人?


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

谁来抬担架?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讨论通过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但其中并没有规定是否应当配备担架员。


所以,谁抬担架一度无法可依。


2017年3月1日起,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此外也有地方拟鼓励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抬担架服务。


近日,《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医疗急救中抬担架的服务费用,向患者免费提供搬抬和协助现场急救服务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医疗急救中抬担架的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抬担服务费用。每个医疗急救出诊车组配2名担架员,向患者免费提供搬抬和协助现场急救服务。”


《条例》针对驾驶人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采取让行、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条例》还重点强调禁止以下七种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


冒用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恶意拨打“120”电话或者擅自占用“120”专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救护车提供医疗急救服务;

拒不避让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威胁、危害急救人员人身安全,侵犯急救人员人格尊严;

扣留 、抢夺或者损毁救护车、急救设施设备、病历资料等;其他非法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做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对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太原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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