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卫健委

整理:渔歌医疗


12月25日,广西卫健委发布了医疗反腐新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廉洁从业“十严禁”要求,处罚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6项措施等。


《规定》自2021年1月起施行。



▋“十严禁”内容: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二)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六)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规定》还明确指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十严禁”要求,将根据数额、性质和情节等情况,对该机构和管理人员作出处理。


▋违反《规定》,收受“红包”、回扣将严肃处理


(一)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不满2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违反本规定所得金额(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视情节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本规定受任免机关或单位给予处分的个人是中共党员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先给予党纪处分。


(五)以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名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个人所得违纪数额或不正当利益性质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单位、部门、科室)违纪金额总数额从重处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责任。


(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查实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理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规定》也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该如何处理等内容。


广西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张超雄表示,这是广西医疗卫生行业最严反腐新规,水果、食品等小礼物医务人员也不能收取。如果礼物无法退回,能够变现的应当变现上缴,不能的则实物上缴单位。礼物变现过程要说明清楚,对于类似水果、食物之类难以变现的物品,则上缴单位,由医院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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