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卫健委官网

整理:渔歌医疗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方案》),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符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指导方案》明确了绩效考核的主体和对象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方案由举办主体对机构开展运行评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指导方案》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8项指标构成。其中,服务提供原则上占总权重60%,综合管理原则上占总权重20%,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占总权重10%,满意度评价原则上占总权重10%。


关于绩效考核程序,《指导方案》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职工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展。


全部绩效考核指标如下:

注:


1.标记“▲”的为省监测指标,包括国家确定的10个监测指标,并根据需求适当调整。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共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原则上要覆盖所有三级指标(仅为省、市对县监测的指标除外)。对指标说明中的细分项,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全部或部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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