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5月19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了《黑龙江省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6月7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这份意见稿表示,未来黑龙省诊所审批将进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管理,且各区、县(市)不得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


此外,意见稿还对诊所用名作出了明确规定:


  • 第十三条 诊所(包括连锁诊所)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诊所(包括连锁诊所)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诊所(包括连锁诊所)的识别名称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十四条 诊所(包括连锁诊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  诊所(包括连锁诊所)识别名称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八)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中心”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九)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至于监管方面,意见稿特别指出: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诊所(包括连锁诊所)诚信档案。


备案人通过备案取得的《诊所备案证》被吊销或注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相关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的依据。《诊所备案证》被吊销的,诊所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诊所(包括连锁诊所)不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或是发布医疗广告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夸大宣传,导致《诊所备案证》被注销的,诊所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进行诊所备案


这就相当于,被吊注销证件的诊所备案人、法人、主要负责人都会被列入诊所备案管理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或许再也不能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随着2019年5月,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的发布,诊所创办迎来空前利好,但与此同时,诊所行业乱象频出,需要加强规范和管理。


黑龙江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某种程度上也能对诊所创办环境起到净化作用,形成诊所规范运营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