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4日),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二版)》,第二版《指引》详细列出了31种可以接种的情况,6种暂缓接种的情况,6种不可以接种的情况和15种民众比较关心的其他情况。


可以接种的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话,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月经期可以接种。


31、侏儒症可以接种。


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其他情况


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 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或拨打我省24小时咨询热线:12320。


15、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二版)》是对国家卫健委颁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补充,此前,广东省也印发了《广东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暂缓情形专家共识(第一版)》。


广东省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以来,各地已有一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的报告。为保障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减少 AEFI 的发生,制定接种暂缓情形专家共识,供各地参考。


这17种情形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1. 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的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等),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 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 任何原因(如感冒、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者;结核病活动期者。


4. 急性脑病(脑炎、梗塞、出血等),或有惊厥、精神疾病史或家族史者;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 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未控制的患者,或其他 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患者。


5. 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


6. 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高血压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仍≥160/100mmHg,严重冠心病,心律失常,心率低于 60 次/分或大于 100 次/分,严重心脏瓣膜病变,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严重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


7. 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


8. 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 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 3 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 eGFR<60ml/min 的患者)。


9. 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或患有上述急性并发症痊愈未满2周的糖尿病患者;空腹血 糖>13.9mmol/L者;甲状腺功能减退 TSH>10μIU/L,且T3、T4 低于正常值者;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亢性突眼患者。


10. 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


11. 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 HIV 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


12. 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患者;器官移植状态患者。


13. 严重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


14. 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


15. 妊娠期妇女。


16. 临床医师或接种工作人员认为不适合接种者。


17. 其他未尽事宜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来源: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广东省疾控中心

整理:渔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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