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其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这也意味着,中国首部《医疗保障法》已经完成初稿起草,医疗保障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的实质进展阶段。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从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对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做了相应的明确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里有哪些与老百姓、基层医疗机构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呢?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医保】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等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严惩不规范使用医保、骗保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至六十五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实施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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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整理:渔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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