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精准落实和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相关问题,四川省射洪市青岗镇人民政府发布《青岗镇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离岗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和在岗乡村医生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范围和标做了详细的规定。



补助范围和标准


本次补助对象和内容为:离岗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和在岗乡村医生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一)基本条件


离岗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和在岗乡村医生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从业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应取得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等相关行医证件。从业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含助理)等相关合法证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后,必须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


2、承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对离岗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在我市村卫生室工作,未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离岗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服务年限,按年给予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年龄达到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年125元,年龄达到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年130元,年龄达到9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135元)的补助,直至终老。


3、年限确定:凡在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可累计计算为服务年限(若中途有间断的,应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年限截止到年满60周岁。


4、停发情况:离岗乡村医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


(1)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2)未进行年审的;

(3)经公安机关确认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之日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审批局注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每年按照当年保险费累计缴纳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保险费累计缴纳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按照保险费累计缴纳的实际金额进行补助;保险费累计缴纳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


(四)其他特殊情况


1、已满46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如自愿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待超过60周岁且离岗的,可按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2、在岗乡村医生因自行离岗或因履职不到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离岗期间不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3、未满46周岁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不按规定缴费的乡村医生(因患病不能正常履职、政策调整等原因除外),财政不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今后也不纳入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


4、已年满60周岁但未离岗的乡村医生不享受离岗生活补助,待离岗确认备案后按程序申领。


5、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6、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村(社)干部年满60周岁,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不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7、在岗乡村医生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标准不变。


8、因户籍变更的乡村医生,如符合相关条件均纳入此次补助范围,其生活补助或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按户籍地和执业地不重复认定的原则以在我市实际执业时间计算。


9、符合生活补助或缴费补助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在2021年1月23日前已去世的不予补助。2021年1月23日至政策执行前去世的,按照一年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由其合法继承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后领取。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生前月份计算当年离岗生活补助,在岗乡村医生根据其当年实际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凭证按标准进行补助。


10、证件遗失,经证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实施方案》还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实施、后续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以保证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

[1]射洪市青岗镇人民政府.青岗镇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EB/OL].2021-09-19

http://www.shehong.gov.cn/web/mlxtsh_qgz/ml_zfwj/-/articles/25758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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