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三大原则。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儿童牙膏也按此规定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规定》强调,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此外,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1、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2、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3、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参考资料:
1.国家药监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EB/OL].2021-10-08.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08171226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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