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信息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实施问责追责,10月13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监管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 


■行政处罚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被处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信用等级管理评价、评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按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及时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理是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包括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约谈负责人、通报、取消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与等级评审挂钩等。 


院内处理是指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处理,包括提醒谈话、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院内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处方权、离岗培训、不予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等。 


四川省通过开发建立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监管平台(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根据性质和要求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为核心指标;二级指标为重点指标;三级指标为一般指标。


现将一级核心指标有哪些不合理情形及处理措施公布如下:


不合理收费; 

不合理药品使用; 

不合理耗材使用; 

不合理检验检查; 

不合理诊疗行为; 

不规范医疗文书;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指标。 


医务人员有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 


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所列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医疗机构出现不合理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改正;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参考资料

四川省卫健委.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EB/OL].2021-09-13.

http://wsjkw.sc.gov.cn/scwsjkw/gfxwj/2021/10/13/ed7a9207242f4179a9ae0e91cde615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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