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在卫生健康监管领域9类18项情形中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属于《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的。


本次发布9类18项情形,包括病原微生物防治2项情形、药品药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废物管理1项情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2项情形、放射防护管理1项情形、职业卫生管理7项情形、游泳场所卫生2项情形、公共场所卫生1项情形、学校卫生1项情形。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1、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2、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3、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6、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8、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9、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10、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1、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12、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15、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


16、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17、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8、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政府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明确在行政执法中全面推广非强制性手段,尤其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政策推动下,福建省厦门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汕头市等多地均出台了卫生健康领域“不罚清单”。


参考资料:

[1]浙江省卫健委.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EB/OL].2021-09-14.

https://wsjkw.zj.gov.cn/art/2021/9/14/art_1229123408_2360039.html

[1]浙江省卫健委.《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政策解读[EB/OL].2021-09-14.

https://wsjkw.zj.gov.cn/art/2021/9/14/art_1229123416_2360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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