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公开曝光5家医药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

(2021年第1期)


受国家医疗保障局委托,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截至2021年9月18日各省评级为“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公示如下。


一、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向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鹿瓜多肽注射液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浙江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布洛芬缓释胶囊的中选企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经相关部门多次约谈协商,供应情况仍未改善。该企业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放弃中选资格,造成山东医疗机构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山东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三、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判决,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向郑州市骨科医院麻醉科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纳布啡注射液、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咪达唑仑注射液等4个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四、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中选品种恩替卡韦片的中选企业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多次出现配送率低等供应问题,2021年5月至6月更是出现工厂停产、断供的问题,且均未提前告知,对临床治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河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五、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阿克苏地区维吾尔医医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医用耗材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48万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新疆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亮剑”, 首期“严重”、“特别严重”失信企业曝光,标志着信用评价制度进入发挥实质性效果的新阶段。


医药反腐升级!

医药企业有了信用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多次发文,言辞犀利,直指医疗腐败案件中医药贿赂禁而不绝。


在查处医疗腐败案件时,往往是受贿者接受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付出的代价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行贿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其低廉的‘成本’让不少药企在东窗事发后依旧我行我素,反复行贿、同时向多人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


去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连发两文: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点击红色文字可阅读原文)


这意味着,“医药企业”有了信用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失信企业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集采之外的经营药企

不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药企这些行为构成“失信”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由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工作动态调整。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集中采购机构应自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



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及分级处置

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具体的裁量基准已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医药企业可以自动或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相关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实际的价格和经营行为合理调整其失信等级,直至清零。


员工个人作出的“回扣”行为

企业承担后果?


从公布的首期失信名单中,我们发现,哈尔滨誉衡制药有限公司内部人员向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结果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向郑州市骨科医院麻醉科医生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结果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那么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也要由生产企业承担失信的后果吗?


近期,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表示:


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药品管理法》也规定,各定价主体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据此,各医药生产企业在参与医药集中采购时,均提交了价格守信承诺。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此外,负责同志还对记者提出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后,各级集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对于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截至9月中旬:


• 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


• 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


• 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被评级后,绝大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各企业已开始认识到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危害性并逐步与之切割,为营造风清气正、诚信为先的行业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意识到“回扣”等行为的危害性,也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行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建立和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制度的设计给失信企业提供了修复信用的机会,企业可以采取终止相关失信行为、主动剔除产品价格虚高空间、主动退回不合理价款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取了降低产品价格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


2、要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所以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


今后,国家医保局将定期在其官网“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各大医药企业一定要引以为戒!


参考资料:

[1]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2021年第1期)

http://www.nhsa.gov.cn/art/2021/9/27/art_126_6134.html

[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

http://www.nhsa.gov.cn/art/2020/11/20/art_37_3991.html

[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http://www.nhsa.gov.cn/art/2020/11/20/art_37_3989.html

[4]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nhsa.gov.cn/art/2021/10/21/art_14_7193.html

封面图来源:Karolina Grabowska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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