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潘绪宏在发布会上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及有关情况:


案例一:

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北京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案例二:

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需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示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


案例三:

2021年10月22日,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北京市居住、工作、旅游等境内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北京市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所在社区、村有关调查、检测、隔离,特别是封控防疫措施。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小区、楼宇等区域防控管理,并做好社区棋牌室等密闭场所暂停开放管控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提示:

零售药店应当做好“四类药品”销售的实名登记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阶段,国内多地陆续出现确诊病例,北京市接连报告京外关联本地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北京市司法局呼吁社会各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打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抗疫之战。


针对近期北京市疫情防控出现的一些本不该出现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特别提醒如下:


一、个人责任

一是,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比如,疫情期间进入本市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现传染病的特定症状时,要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协助、配合政府、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等。


因此,从疫情发生地来京或者返京人员,如果未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均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是,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医疗机构发现有发热、腹泻、咽痛等11类症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属于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此外,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47条的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以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因此,诊所、门诊部等不具备新冠病毒肺炎救治能力的小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接诊发热、腹泻、咽痛等11类症状患者,但应当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将其转诊至本市确定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不得放任其自行离开或者引导其自行到前述发热门诊就诊,也不得开具相关处方。


小型医疗机构未执行上述规定的,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处方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开具处方的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零售药店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和第44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零售药店应当做好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销售的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对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零售药店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


因此,零售药店购销信息记录不完整的,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57条规定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30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对“四类药品”未实名登记、未及时上报信息,或者向有发热症状人员销售“四类药品”的,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第44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

http://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110/t20211025_2520268.html

封面图来源:Benedikt Geyer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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