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要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将视情形积分,一年积分超6分,给予“黄牌”警告,并将“黄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超12分,给予“红牌”警告,并将“红牌”警示牌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主管部门每年汇总“黄牌”、“红牌”诊所名单,予以公示。规定3月1日起实施。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1、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


2、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


3、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


4、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


5、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


6、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7、有《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1、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


3、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


5、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的;


6、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


7、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仍然使用的;


8、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


9、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


10、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


11、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1、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3、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4、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5、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6、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


7、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1、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2、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3、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


4、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


5、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0分


1、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2、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参考资料: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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